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25號上訴人 陳怡均 訴訟代理人 黃傑琳 律師被上訴人 江宗潔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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