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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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892號聲請人 陳定宏 相對人 陳威廷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2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本票附表:利息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6年12月24日│106年12月24日│WG0000000││├──┼───────────┼─────────┼───────────┼───────────┼────────┼──┤│002│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1月24日│107年1月24日│WG0000000││├──┼───────────┼─────────┼───────────┼───────────┼────────┼──┤│003│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2月24日│107年2月24日│WG0000000││├──┼───────────┼─────────┼───────────┼───────────┼────────┼──┤│004│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3月24日│107年3月24日│WG0000000││├──┼───────────┼─────────┼───────────┼───────────┼────────┼──┤│005│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4月24日│107年4月24日│WG0000000││├──┼───────────┼─────────┼───────────┼───────────┼────────┼──┤│006│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5月24日│107年5月24日│WG0000000││├──┼───────────┼─────────┼───────────┼───────────┼────────┼──┤│007│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8月24日│107年8月24日│WG0000000││├──┼───────────┼─────────┼───────────┼───────────┼────────┼──┤│008│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7月24日│107年7月24日│WG0000000││├──┼───────────┼─────────┼───────────┼───────────┼────────┼──┤│009│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6月24日│107年6月24日│WG0000000││├──┼───────────┼─────────┼───────────┼───────────┼────────┼──┤│010│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11月24日│107年11月24日│WG0000000││├──┼───────────┼─────────┼───────────┼───────────┼────────┼──┤│011│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9月24日│107年9月24日│WG0000000││├──┼───────────┼─────────┼───────────┼───────────┼────────┼──┤│012│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10月24日│107年10月24日│WG0000000││├──┼───────────┼─────────┼───────────┼───────────┼────────┼──┤│013│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7年12月24日│107年12月24日│WG0000000││├──┼───────────┼─────────┼───────────┼───────────┼────────┼──┤│014│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1月24日│108年1月24日│WG0000000││├──┼───────────┼─────────┼───────────┼───────────┼────────┼──┤│015│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2月24日│108年2月24日│WG0000000││├──┼───────────┼─────────┼───────────┼───────────┼────────┼──┤│016│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3月24日│108年3月24日│WG0000000││├──┼───────────┼─────────┼───────────┼───────────┼────────┼──┤│017│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4月24日│108年4月24日│WG0000000││├──┼───────────┼─────────┼───────────┼───────────┼────────┼──┤│018│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5月24日│108年5月24日│WG0000000││├──┼───────────┼─────────┼───────────┼───────────┼────────┼──┤│019│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6月24日│108年6月24日│WG0000000││├──┼───────────┼─────────┼───────────┼───────────┼────────┼──┤│020│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7月24日│108年7月24日│WG0000000││├──┼───────────┼─────────┼───────────┼───────────┼────────┼──┤│021│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8月24日│108年8月24日│WG0000000││├──┼───────────┼─────────┼───────────┼───────────┼────────┼──┤│022│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4日│WG0000000││├──┼───────────┼─────────┼───────────┼───────────┼────────┼──┤│023│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9月24日│108年9月24日│WG0000000││├──┼───────────┼─────────┼───────────┼───────────┼────────┼──┤│024│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11月24日│108年11月24日│WG0000000││├──┼───────────┼─────────┼───────────┼───────────┼────────┼──┤│025│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8年12月24日│108年12月24日│WG0000000││├──┼───────────┼─────────┼───────────┼───────────┼────────┼──┤│026│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9年1月24日│109年1月24日│WG0000000││├──┼───────────┼─────────┼───────────┼───────────┼────────┼──┤│027│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9年2月24日│109年2月24日│WG0000000││├──┼───────────┼─────────┼───────────┼───────────┼────────┼──┤│028│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9年3月24日│109年3月24日│WG0000000││├──┼───────────┼─────────┼───────────┼───────────┼────────┼──┤│029│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9年4月24日│109年4月24日│WG0000000││├──┼───────────┼─────────┼───────────┼───────────┼────────┼──┤│030│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9年5月24日│109年5月24日│WG0000000││├──┼───────────┼─────────┼───────────┼───────────┼────────┼──┤│031│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9年6月24日│109年6月24日│WG0000000││├──┼───────────┼─────────┼───────────┼───────────┼────────┼──┤│032│106年11月24日│35,000元│109年7月24日│109年7月24日│WG0000000││└──┴───────────┴─────────┴───────────┴───────────┴────────┴──┘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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