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422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喬登汽車音響有限公司、乙○○、甲○○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補正喬登汽車音響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確認其名稱及公司所在地,經本院民國98年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雖聲請人於98年2月9日具狀補正,惟未補正喬登汽車音響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