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255號聲請人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最新不動產謄本。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陳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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