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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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65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65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99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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