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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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王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合夥財產盈餘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63,4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書記官鄭瓊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