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履行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5號原告 陳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任 、 陳建璋 間請求履行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