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618號聲請人 徐瑋隆 即被告上列被告徐瑋隆因犯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事,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方柔尹中華民國104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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