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聲請人即管理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如 債務人 蔣錦龍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管理人就債務人蔣錦龍聲請清算事件,前經本院選任為該清算程序之管理人,辦理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之變價事宜。經查,管理人就如附表所示清算財團,以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變價,經4次公開拍賣後,仍無人應買,此有管理人10
7年10月31日107桃清算四字第3號函在卷可憑。爰斟酌本件清算程序之繁雜程度、清算債權總額、管理人支出費用新臺幣817元等情,酌定其報酬(含管理人實際支出之各項規費)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T40X0L2;┌─────────────────────────────────────────────────┐│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4號財產所有人:蔣錦龍│├─┬───────────────────────┬───────┬──────┬────────┤│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高雄市│大社區│中里││121-7│7│1分之1│││├───┼────┴───┴───┴──────┴───────┴──────┴────────┤││備考││├─┴──┬┴───────────────────────────────────────────┤│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使用情形│本件現況係作為空地。│└────┴────────────────────────────────────────────┘~T64X4L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