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8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8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葉穎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