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0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066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君瑤 、 洪文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年息百分之九點零三之依據(若無約定則依票據法規定法定利率為周年利率百分之六,且依據票據文義性之規定,須記載於票面上)。
二、相對人洪君瑤、洪文光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