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29號原告南投縣水里鄉公所法定代理人庚○○訴訟代理人壬○○訴訟代理人 蘇俊維 律師被告卯○○被告丙○○
號被告未○○被告甲○○
號被告寅○○被告辛○○被告午○○被告己○○被告戊○○被告巳○○○○○○
號被告丑○○被告辰○○被告子○○
號被告癸○○被告乙○○
號前列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 張瑞霞 、申○○、 吳佳紋吳家珊 為被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因被告丁○○於民國95年12月6日死亡後,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張瑞霞、 吳柏頴 、吳佳紋、吳家珊為被告丁○○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是其等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庭法官黃堯讚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