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02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9月28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2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6755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刑有期徒刑之罪,減刑後之刑度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故併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規定,及受刑人行為時所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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