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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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犯罪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刑事刑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郭同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9.23│95.12.2│├───────────┼──────────┼──────────┤│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彰化地檢96年││年度案號│毒偵字第70號│毒偵字第70號│├─┬─────────┼──────────┼──────────┤│最│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6.21│96.06.21│├─┼─────────┼──────────┼──────────┤│確│法院│台中高分院│台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96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7.16│96.07.16│├─┴─────────┼──────────┼──────────┤│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3月15日│3月15日││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4037號│4037號││││││├──────────┴──────────┤││編號1、2號符合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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