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8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修黃羅 漁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6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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