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重家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王淳良
王秀慧 視同再審原告 王淳榮
王秀芬 再審被告 王秀麗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分割遺產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
6年8月18日本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被告起訴請求再審原告等分割被繼承人 王文和 之遺產,前經該案第一審依起訴時再審被告主張之遺產總價額,按再審被告所佔應繼分比例5分之1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6,55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03,344元,扣除已繳納之1,000元,應再補繳102,344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培元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高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