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附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台附字第一二○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台港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即台港京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侯正雄 被上訴人甲○○
丙○○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乙○○自訴被上訴人台港京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侯正雄、甲○○、丙○○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審法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三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七號判決後,上訴於本院。復經本院認其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因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其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紀俊乾
法官黃正興法官劉介民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開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