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350號聲請人 賴沁緹 上列聲請人賴沁緹因與相對人 陳郁勛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賴沁緹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本票原本7張(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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