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139號

原告 潘傑麒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楨祥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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