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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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863號
原告 王睿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善進 等人即坐落臺中市北屯區大華段273、273-2、273-3、273-4、273-5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間之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補正事項、資料不齊全亦同),致起訴不合法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中市北屯區大華段273、273-2、273-3、273-4、273-5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全部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異動索引。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原告應具狀提出本件全體被告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及原告起訴狀所陳共有人即被繼承人 林豊連 之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上開共有人之繼承人中如有拋棄繼承者,請查明並陳報有無選任遺產管理人,若有,則應提出該遺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及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裁定;另提出本件土地全體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所查調之資料,陳報本件被告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
三、陳報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目前使用現況(是否區分為小單位供他人使用、共有人間曾否訂立分管、買賣、租賃契約等),並提出系爭土地於起訴後之四周圍現況照片(請就土地分別拍攝其四面及周圍各角度之照片,如有建物部分須含門牌號碼,照片以彩色沖洗或列印,至少各拍攝10張以上),另將拍攝之照片黏貼於A4紙張,每頁黏貼2張照片,註記土地地號及照片編號。
四、提出原告拍得上開土地之相關事證,按本件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所檢附之事證等繕本份數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雅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