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1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炳杉 兼法定代理人 劉英 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惠英
楊枝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8,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並請一併補正上訴理由。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奕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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