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上訴人國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秀姝

上訴人 王正上

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5,644元,此項裁定已於114年4月7日送達上訴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51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5至249、255至25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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