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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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26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26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施品欣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素貞 瑜伽天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玉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權人另主張新竹市私立邱素貞瑜伽短期補習班對積欠工資部分應負連帶責任,因聲請人主張之請求原因事實係受僱於債務人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新竹市私立邱素貞瑜伽短期補習班僅為勞工保險投保單位,非僱傭契約之當事人,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