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司司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司字第3號聲請人 吳滿財 即崗景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崗景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限准予延展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崗景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就任登記准予備查,一切依法積極處理相關事宜,惟目前營所稅及清算申報,正值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審查中,尚未核定,故請准予展期,待稅捐義務確定,始能完成清算事宜等情。
三、經本院審閱相關案卷及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106年9月13日南區國稅嘉市服管字第1060185543號函影本乙份,核其主張尚無不合,爰准許聲請人之聲請。惟聲請人亦應就稅務申報審查完結後,再為後續清算事宜,以符於限期內完結清算之旨。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