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29號原告欣日發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珮琪 訴訟代理人 連堂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培基王培植王兆毓王仁鵬王淑華 、王淑琴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求為「准就起訴狀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按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惟其既未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被告之應繼分比例,兼未提出繼承系統表等必要資料,以致本院現階段無從究明原告主張其代位對象即被告王培基之應繼分,遑論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核算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查報並補正:㈠本件被繼承人之姓名、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及其應繼分比例;㈡系爭不動產之客觀價額;㈢依上開㈠、㈡補正後之資料,查報「原告代位對象即被告王培基就系爭不動產因分割所得受之利益(如:上開㈡補正之不動產價值,乘以上開㈠補正之被告王培基應繼分比例)」,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7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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