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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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5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570號聲請人 黃主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7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訓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
書記官陳俐妙┌─────────────────────────────┐│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57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0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0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04│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05│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06│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07│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08│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09│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10│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1│1000│├──┼────────────┼───────┼──┼──┤│0011│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468│├──┼────────────┼───────┼──┼──┤│0012│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400│├──┼────────────┼───────┼──┼──┤│0013│大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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