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98號聲請人 蔡慶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1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取該案卷宗核閱屬實。茲因系爭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請催告,並於109年11月17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3月17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吳光彧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