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債權人天台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政聰 債務人 王昱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此為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3月17日發文命於送達五日內補正,該次函文已於105年3月21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未為補正,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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