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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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4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國忠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國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游國忠因竊盜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游國忠前因竊盜案件3罪、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九月、九月及十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0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月確定,先於刑之執行前,施以禁戒叁月後,於103年3月29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2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4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7月22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5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岩灣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恬安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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