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0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0月2日下午3時5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李威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