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輔宣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輔宣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選定輔助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輔宣字第87號聲請人 謝寶生 相對人 王好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王好智間聲請選定輔助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6日111年度輔宣字第8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甘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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