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851號債權人 林永泉
林琦三 前列林永泉、林琦三共同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李陳麗珍林文瑞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表明票號377766號本票之提示日,及提示之對象為何人?(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況查本件係依票據關係請求付款,然系爭票號AL0000000、YA0000000號支票二張之發票日分別為民國103年12月15日、105年7月13日,然執票人分別於104年11月10日及106年7月7日提示,本件債務人李陳麗珍為上開二張支票之背書人,為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上開二張支票顯逾發票後7日內提示,依票據法第132條規定,對李陳麗珍已喪失追索權;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綜上,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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