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9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堯明仁 債務人 卓承均 債務人卓 敏宗 債務人 莊四
一、債務人卓承均、 卓敏宗莊四爵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卓承均於民國100年起就讀私立輔仁大學間,邀同債務人卓敏宗、莊四爵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6筆,計285,972元。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卓承均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餘本金263,33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卓敏宗、莊四爵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191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卓承均、卓│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2.69%│││263332│敏宗、莊四│1月09日起│││││元│爵││││└──┴───┴─────┴──────┴──────┴───────┘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卓承均、卓│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3332│敏宗、莊四│2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爵│││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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