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314號原告三源行農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正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運達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萬1,69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6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兩造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本件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翊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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