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83號原告 謝智慶
陳惠玲 被告 黃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7,796元【計算式:105年1月公告現值11,9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42.05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3/8+3/8)=1,267,79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9日
書記官朱名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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