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6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6418號債權人果貿社區聯合管理委員會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宜彬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貴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大樓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宜彬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張宜彬之第一類建物謄本。
三、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簽收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正、反面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貴委員會提出之回執為貴委員簽收,請再請提其他之證明)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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