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19號聲請人 楊璦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之聲請狀附表記載有如下列所示之錯誤,請更正附表之內容:
㈠付款人應記載支票之付款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屏東分
行)㈡發票人應記載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極品茶業 楊致華
)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