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 劉代強 被告 劉紘志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0年度訴字第470號)之請求賠償損害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蕎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