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告 洪銘汎
陳沛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 律師被告 陳張財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惟原告於起訴時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8,4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