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GOUGHCOL.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7年度偵字第1354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0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大麻煙草壹包(驗餘淨重伍點零參公克,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保管字第四四0五號)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宣告沒收;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GOUGHCOLINGEORGE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22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56號刑事判決駁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並維持無罪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及貴院判決書附卷可稽。惟扣案之大麻煙草1包(毛重:8公克、淨重:5.03公克)(本署97年度保管字第4405號)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由該局以97年9月6日調科壹字第09700366950號鑑定書鑑驗確係含有第2級毒品大麻成分之事實,因屬違禁物, 爰依 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按大麻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經查:被告施用毒品案件雖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9年12月22日以98年度上訴字第4856號刑事判決駁回本院98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並維持無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99年12月22日98年度上訴字第4856號及本院98年
7月31日98年度訴字第87號判決書附卷可稽;又扣案大麻煙草1袋(實稱毛重8公克,淨重5.03公克),經鑑驗結果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97年9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70036695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佐(見97年度偵字第13545號卷第20頁);足見扣案之物確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1條第2項之規定,為第二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玟郁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