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0號原告 陳櫟云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 律師
林裕展 律師被告臺南市新化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吳德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送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2月21日送達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等件存卷可考,是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