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中港澄清醫院華南產物保險公司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三九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張清洲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