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玉嵐 代理人 曾冠潤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陳報聲請人前依消費金融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之對象、還款方案內容,如有相關文件請一併提出。
二、請提出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3人民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名下如有機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若其出廠年月在107年6月後,並請陳報購入總價。
四、請提出聲請人108年6月至110年5月間收入相關證明文件(如有強制執行扣款等事由,請提出薪資明細表以供核對)。若無法提出,則請就此期間之收入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