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7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真嵐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
書記官鄧竹君附件: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110年5月份之薪資明細、聲請人父母、未成年子女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暨108、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汽車之購入總價。
三、聲請人名下如有機車,則請提出行車執照影本;其出廠日期如在民國107年5月後,並請陳報購入總價。
四、請提出聲請人名下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壽保險契約書,並陳報其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五、聲請人於108年6月至110年5月間之各項必要支出,除前已提出者外,如尚有其他單據,請一併提出。
六、請說明聲請人母親有受扶養之必要之原因。
七、聲請人及其父母、未成年子女2人自108年至今如有領取政府補助,則請陳報其補助項目、期間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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