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54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97年6月30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97年7月1日,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一庭法官游悅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張富喆┌──────────────────────────────────────────────────────────────────┐│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支票號碼│備考││號││││幣)│││├──┼─────────┼─────────┼───────────┼───────────────────┼────────┼──┤│001│郡威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96年12月5日│12,600元│YA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