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離婚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陳封名
號原告與被告 吳姵舤 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本件房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為新臺幣(下同)元(計算式:本件2108-3號土地公告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129平方公尺×20/1000+本件2108-29號土地公告現值24,000元/平方公尺×81平方公尺+本件房屋最新課稅現值385,100元=2,391,0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