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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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建字第15號原告景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鈺鋒 訴訟代理人 黃馴
鄒玉珍 律師複代理人 李新宗 被告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邱鏡淳 訴訟代理人 戴愛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系爭契約標單及經被告核可之工作執行計劃書。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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