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1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1801號聲請人 宋威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
二、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