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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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何上堂 相對人即債務人玉圭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青錦 相對人即債務人鍾青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如任一債務人為之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