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家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解除婚約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騰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鄧鈊讛 間請求解除婚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或未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應補正事項:
一、具狀表明完整之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檢附繕本。
二、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請求解除婚約部分,係屬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元。而請求返還金錢部分,核其上訴利益為671,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以上合計15,570元(4,500元+11,070元=15,570元)。
三、上訴理由。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芳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
書記官姚啟涵